女子遭熟人下药未遂!律师:犯罪预备可以提起刑事诉讼!
时间:2020-07-16来源:浏览:1734次



案情回顾:

2020年7月4日,深圳一女子水杯遭熟人下药后被好心店员所救。女子称,店员注意到男子在杯中放入粉末后,以续杯为由收走水杯。随后,女子在店员的掩护下离开并且报警。事后,男子道歉并交代了“下药”经过。女子表示不会原谅,并且要让更多潜在受害者引以为戒。7月13日,深圳市公安局消息,福田区公安机关已经受理此事,并介入调查。


该男子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女孩可以对他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民事诉讼。


犯罪预备亦称预备犯。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犯罪预备中介于犯罪决意与着手实行犯罪之间的一个阶段。行为人在此阶段上,主观方面具有犯罪的直接故意,即明知其预备行为是为侵害某种客体制造条件,并希望以此保证犯罪的既遂;客观方面表现为为实施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既可以是作为的形式,也可以是不作为的形式。


在该事件中,男子在实行行为尚未着手时停止下来,是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即是被迫而非自愿在着手实行行为前停止犯罪。


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即犯罪预备的目的,是为了顺利地进行犯罪活动,实现犯罪意图,体现了预备犯的主观恶性,这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主观依据。


行为人已经为实施犯罪进行了准备活动。这种准备活动在法律上主要规定为两种情况:

一是为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和物品的行为。

二是为达到犯罪目的创造条件的行为,主要指准备工具以外的其他创造条件的行为。

在该案件中,均已存在。


预备犯罪只是犯罪的准备工作,犯罪行为事实上并未实际发生,侵害行为和后果还没有产生。对此,刑法认为犯罪预备也是犯罪行为,应负刑事责任,可以比照犯罪既遂减轻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犯罪预备行为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犯罪预备形态则是犯罪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留在预备阶段的停止形态。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根据,犯罪预备行为也有其犯罪构成,它是一种具备修正的构成要件的犯罪未完成形态。这是追究犯罪预备行为的刑事责任的法理根据。犯罪预备行为虽然尚未直接侵害犯罪客体,但已经使犯罪客体面临即将实现的现实危险,因而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犯罪预备行为同样具有可罚性。我国刑法第22条第2款认可了这一学说,规定对于预备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考虑到犯罪预备行为毕竟尚未着手实行犯罪,还没有实际造成社会危害,刑法又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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