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婚姻律师解读探望权:想看一眼孩子怎么这么难?
时间:2021-01-07来源:浏览:548次


上海离婚律师在办理离婚纠纷案件时发现,争夺孩子抚养权的案件越来越普遍,因抚养权和探视权引发的纠葛也越来越多。作为夫妻之间重要的情感纽带,未成年子女在夫妻离婚后到底跟随哪一方生活,与哪一方生活更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影响探视权的因素有哪些?法院如何裁决?
针对探望权问题,杨芳律师团队总结了办案实务中的四大问题,与大家分享:如何约定探视权、探视权如何行使、阻碍行使探视权的后果、中止探望权的情形等。
上海婚姻律师
关于探望权:
在法院判决案件特别是离婚诉讼案件时,往往把探望权、抚养权、抚养费等问题一并裁判,相关案例:
1、 离婚纠纷案件中探视权判决原则 (2020)沪0112民初36249号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决同意双方离婚后原告行使探视权,但应尊重女儿的意愿。
2、离婚纠纷案件中约定探视权(2020)沪0115民初47177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决原告对儿子享有探视权,并在判决中写明了探视的具体时间和方式:原告每月双周周六上午九时将儿子从被告处接出,同日下午五时将儿子送回被告处。
与本案类似的判决:(2020)沪0112民初28751号
3、探望权纠纷案件 (2019)沪0109民初25668号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在判决中阐明了探望权: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爸爸或者妈妈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它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以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其行使必须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4、 共有纠纷案件中涉及到抚养费的支付、探望权的行使
(2020)沪0115民初50143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决,原告(8岁)母亲以原告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代理原告诉讼,以原告教育开支持续增加、生活艰难为由,要求对系争房屋进行分割且由被告取得系争房屋并对原告进行折价补偿,不属于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财产,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抚养权、抚养费、探望权:
-抚养权-

第1058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1067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1068条 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1084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抚养费-

第1085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探望权-

第1086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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