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另一半失踪了,想要离婚改怎么办?上海婚姻律师来帮你解答。
时间:2021-01-11来源:浏览:506次


现在夫妻一方外出打工是特别正常的事情,那如果在婚姻过程当中,如果有一方在外面突然玩消失或者失踪那我们该如何用法律途径来解决我们的问题呢。


上海婚姻律师告诉您,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果夫妻其中一方失踪的,另一方可以采取以下两个途径解决离婚事宜:


【一】直接向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民事诉讼法》第84条明确指出:“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上海离婚律师强调:法院将诉讼文书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被告,无论被告看到与否,均视为送达,在法院规定的时间内,被告不出庭、不应诉的,法院即可缺席审理,缺席判决。


【二】可以对下落不明的人申请宣告失踪或申请宣告死亡以达到解除婚姻关系的目的。

失踪宣告条件:我国《民法总则》第40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以及根据《民法总则》第41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从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满仍无音讯的,人民法院将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夫妻中的一方被宣告为失踪人后,另一方再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一的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死亡宣告条件:上海离婚律师解释说:根据《民法总则》第46条规定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限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限为3个月。公告期届满,人民法院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夫或妻中的一方被宣告死亡的,婚姻关系自宣告死亡之日起自动解除。

上海婚姻律师还告诉您:如果找不到对方,通过上述两种途径虽然都能达到离婚的目的,但是在财产分配方面产生的法律后果有所不同。

缺席判决离婚的,法院会依据《婚姻法》规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最常见的就是平均分配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对于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民法通则》中规定失踪人的财产依法由他人代管,离婚财产的分割同正常离婚时财产分割方式一样。而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等同于事实死亡,宣告死亡后,应先划分夫妻共同财产,再从被宣告死亡人的遗产中,由其妻子作为合法继承人之一继承部分遗产。

法律依据:《民法总则》第四十二条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上海华荣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业的上海婚姻律师事务所,有关于婚姻和离婚的法律问题随时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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