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看到山东日照人民法院发出一份离婚纠纷的调解书。双方名下有三套房,男方急于求得自由,愿意净身出户,放弃全部财产。但男方唯一诉求是离婚后得有个住处。于是日照法院做出了第一份居住权的调解书。确定,三套房子归女方,但男方在其中一套房子里可以住到百年后。
所以,居住权在离婚纠纷中将所有权中的使用权分离出来,确实能解决很多的实际问题。为方便大家理解 ,给大家分享一个小案例解决下居住权。
【举案】
刘梅和王大山原为夫妻关系,两人有一个女儿已经参加工作,原本刘梅在女儿还小的时候就一直忍受着王大山的脾气和时常的家庭暴力,现如今女儿已经长大成人,刘梅也不想继续与王大山生活下去了。女儿知道妈妈的想法之后也是非常支持,自己长大的十几年里爸爸对妈妈什么样子她再清楚不过了。
两人婚后二十多年,在本地只有一套房产价值一百多万和十多万元的存款,刘梅在财产上的诉求就是想要这套房产,但是她却也难以一下拿出几十万来给王大山,如果将房产卖出去平分钱款;可是王大山贪酒也好赌,如果将这套房子卖出,这个钱很容易就一下花没了,到时他的养老问题还是女儿的负担。再说了,刘梅的内心深处还是希望自己和王大山百年后能给女儿留点什么。
王大山也不同意卖出房产,那只能考虑以房子的面积来划分,两人一人住一半,水电均分。这下刘梅却不乐意了,她与王大山这还是每天抬头不见低头见的,这与不离婚又有什么区别呢?她就是不想再与王大山一起生活了。
【解说】
刘梅与王大山的案例中,两人可以签订一份居住权合同。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在本案中,刘梅的财产诉求是这套房产的所有权,此房产价值一百六十万元;而王大山的诉求则是这套房产的使用权,他要求自己年老时一定要有一个地方可以居住。通过居住权合同可以约定男方生前可以居住在这套房子,给女方适当的租房补偿。男方去世后,这套房产的所有权属于女方,在男方居住期间,女方不可变卖房产。
这样的处理方案就解决了王大山的居住问题,也解决了刘梅想把房子最终留给女儿的愿望。房屋由王大山居住,给刘梅适当的租房补偿款,也解决了刘梅的居住问题。两个人也不用挤在同一屋檐下两看相厌地发生冲突了。
值得注意的是,居住权的设立采用登记生效主义,只有经过登记才能设立居住权。王大山与 刘梅可以凭借法院判决或者两人签订的调解书去到物权登记部门办理居住权登记手续。在设定居住权的情况下,如果刘梅想要擅自买卖该房,附着在房屋上的居住权仍对新房主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