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XX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XX商务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由审判员刘志宏独任审理,于2015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沈岱青、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雷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7月18日,原、被告签订《上海市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办公室内装修消防设施进行施工改造,工程价款为人民币160,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施工,但被告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余款64,000元未付,原告经催讨无果,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64,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2,000元为本金,分别自2014年9月2日及2014年12月2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
被告辩称,因为原告施工的消防项目不符合施工要求,被告另外委托案外人重新进行了整改,被告为此额外支付了工程整改费,被告由此造成额外的损失,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8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上海市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坐落于上海市北京西路XXX号国立大厦的XX商务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内的办公室室内装修消防设施改造工程发包给原告,工程价款160,000元;被告在签订合约后三日内支付本次工程的20%预付款32,000元(含税),合同签订后四十五日内支付本次工程的60%工程进度款96,000元,工程竣工后,经消防验收或备案后十日内支付本合同20%的余款32,000元;工程完工后,原告应书面通知被告验收,被告自接到验收通知三日内组织自行验收;自行验收合格后,双方办理工程移交手续;双方积极配合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消防验收或消防备案。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施工,被告也支付了第一期工程款32,000元及第二期工程款中的64,000元。2014年11月7日,上海逢时科技有限公司接受被告的委托,对系争消防工程检测后,出具了一份《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综合评定为本次检测合格。2014年11月21日,上海市静安区公安消防支队向被告出具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因被告未付清剩余的工程款,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