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XXX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与上海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X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时间:2019-12-26来源:浏览:1808次


原告:北京XXX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詹启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河南天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军,河南天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蔡志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伟,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蔡志浩。

原告北京XXX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X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22起案件,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北京XXX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北京XXX版权代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XXX版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2017)沪0104民初8108-8129号共22起案件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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