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08日,陈某某因做生意急需资金,向刘某借款20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月利率为4%。同日,陈某某向刘某出具了借条,载明:
“今向刘某借款人民币200万元整。
借款人:陈某某
2011年10月8日。”
自此之后,陈某某陆续归还刘某部分利息和本金,直至2012年,陈某某停止还款,尚欠借款本金69万元。虽刘某多次催讨,陈某某仍未归还。无奈之下,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刘某将陈某某诉至法庭,要求偿还借款本金69万元及相应利息。
法院认为双方未在借条中约定利息,但刘某某基本上每月还款8万元,根据大额民间借贷的一般做法及证据高度盖然性原则判断,可以认定原被告口头约定借款月利率每月4%。
以案释法:
那么,民间借贷口头约定利息,是否合法有效?未约定利息,能否主张利息?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依据本案,释法如下:
首先,根据《合同法》第211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第1款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由此可见,个人之间的借款原则上是无偿的,除非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才应当支付利息。借贷双方对于利息问题在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无偿借贷的性质。债务人在借款期限届满之前偿还或者在未约定还款期限,并且在债权人要求还款时,在合理期限内还款的,不支付利息。
其次,我国《合同法》第207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的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如借贷双方未约定利息,可能将被视为约定无需支付利息,亦将可能导致出借人陷入无法主张利息的局面,将处于极其不利的地位。不过,法院也对出借人有所保护,即如出现逾期还款,则给予出借人主张借款人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的法定权利。
因此,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如出借人出借资金较高,或欲约定较高借款利率,出借人最好将借款利率写入借款合同;当然,亦应遵守相关利率主张限度,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不应超过年利率36%。
如对借款合同、借条或利息约定无法确定,可向律师咨询,委托全程操作。
律所介绍: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6年,是经上海司法局批准成立的大型法律服务机构,也是中国创办最早的上海律师,上海婚姻律师,上海离婚律师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