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很多夫妻在离婚诉讼前已经感情破裂,甚至早已分居多时,无论父母是否是离异,原生家庭对子女的伤害是可能伴随一生的,而探望权在保证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在离婚后依然可以和子女见面交往的同时,很大程度上也在减少父母离异对未成年子女造成的心灵伤害。因而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探望权都能给予保护,现行《婚姻法》及最高法院解释则更是将探望权的保护显性及重视。
由于大多数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已处于敌对的状态,不愿日后再有往来,因而可能对于另一方探望权的行使常采取抵制态度。以及现实生活中很多父母本身和未成年子女本身就存在缺少情感交流,这些问题都使得探望权的行使在司法实践中变的非常困难。
下面我们主要分析一下探望权纠纷的原因,探望权纠纷的引起常有以下五个因素:
(一)错误认识
部分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亲(或母亲)错误认为,既然法院把子女判归自己,子女就属于自己,与对方无关,因而不允许对方探望子女;
而相对方有时也认为,既然法院将子女判归另一方,另一方就应完全承担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而与自己无关,甚至主动断绝与子女的往来,以达到推卸抚养教育子女的责任。
(二)报复心理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出于对对方的报复、刁难等心理,故意以种种理由拒绝或设置障碍,甚至强行阻止对方对子女的探视,以对方的痛苦作为自己宣泄怨恨的通道;
有的离婚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出于个人原因,希望对方承担起抚养孩子的责任,但又想时常关注孩子的生活、学习,对方亦会以既然不愿承担抚养责任,就应断绝与孩子的往来相抵制。
(三)抚养费给付不到位
有的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因经济困难或是其他原因,一时给付不了或不愿给付抚养费,对方即以“不给抚养费别想看孩子”为由相要挟,故意阻断子女与父母他方的亲情与联系。
(四)错误教育
部分未成年子女在父母一方的错误教育下,对另一方产生错误认识,致使其在感情上不愿接受父母他方。
探望权滥用
部分未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借频繁与子女见面之机干扰对方的正常生活,致使对方拒绝再行探视。
既然有这么多因素可能阻碍享有探望权一方不能合法享受权利,那么能不能在判决中将一方的探望时间、方式细化,来规避阻碍探视方因素呢?
现行《婚姻法》规定,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亦即探望权的行使首先由当事人协议。在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法院只能原则处理探望权的行使方式以及时间,其余事项由当事人之后自行协商。
一旦在离婚诉讼中仍简单确认对探视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做出粗略裁判,离婚后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借口拒绝他方探望,未获得抚养权的一方只能就探望权的具体行使方式和时间起诉了。
探望权中止和恢复的两种情况
法院中止
无疑,探望权是探望权人的法定权利,法律应该严加保护。但是探望权也涉及到抚养方与子女的利益,行使不当往往会损及相关人尤其是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修订后的《婚姻法》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当事人请求中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权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不管怎样父母感情不和最受伤害的还是子女,离婚当时人在争取自己权利的同时还是要多照顾未成年子女的想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