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因为什么而决定结婚的?每个人的原因不同,但对中国这样家庭观念更重的国家来说,结婚意味着两个家庭是要融为一体的,基本都是怀着对未来美好的憬愿而在一起的,当然是你好,我好,大家好,一切都好说。但是往往因为这样而导致离婚撕破脸时很多人即没了人也丢了财产。
在一起不后悔,也该尊重故事结尾,想要分手要体面,避免离婚离婚变成一场闹剧,除了签订婚前协议或者婚内协定,事先明确好双方的个人财务和债务,双方父母对夫妻婚内的财产赠与也需要明确好赠与对象。
父母赠与财务的归属
婚后双方父母赠与夫妻的财产一般有两种可能:一、指定赠与夫妻其中一方的个人财产,二、没有指定赠与夫妻的共同财产。下面,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案例:
李男与张女裸婚后,一直租房住。张女的父母心疼女儿,便在城市二环给女儿购置了一套房产,并登记在张女的名下。张女想把李男的名字也加在房产证上,但是遭到了父母的反对,父母表示房子是给张女买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中明确,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自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根据我国《婚姻法》确立的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个人特有财产和夫妻另有约定外,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所得的财产,均归夫妻共同所有。
《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本案中根据以上案情的描述,该套房产应该属于张女的个人财产。虽然赠与行为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但是张女的父母(赠与人)通过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以及反对加名的事实行为,明确表示是对张女的个人赠与,因此,房产属于张女的个人财产。
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在司法实践中,上述情况中有一个须着重把握的难点,这就是父母“明确表示”的时间问题。这个“明确表示”,最好应当是在购房或出资之时,或者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之前作出,并且应有相应的证据证明。最有证明效力的证据形式是签订赠与合同并办理公证。
如果父母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之后,或在子女离婚纠纷已经发生、准备离婚之时才作出“明确表示”,这种做法实际上是侵害了子女配偶一方的合法权益。这种事后才作出的“明确表示”或事后才签订的赠与合同,也很有可能不被法院采纳。
当然除了上述案例中的父母全款购房,司法实践中更多的是父母在婚前后婚后,为子女购房出首付款或者出资一部分,其余部分在子女结婚后自行支付或通过银行贷款支付。
这种情况,父母出资的部分还是需要看父母是否有明确赠与方,子女在婚后自行支付或婚后通过银行贷款支付的部分,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则按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银行贷款未还清的部分,按夫妻共同债务共同分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在子女离婚时如何处理的规定,着重强调了父母的意愿,体现了父母 “意思自治”的原则,同时也充分保护了子女配偶的合法权益。
因此,父母在为子女出资购房时一定要充分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明确表达自己真实的意愿,并及时办理相关的法律手续。只有这样,在子女一旦发生离婚纠纷时,才能做到未雨绸缪,使矛盾得以顺利解决。